蜂巢儿童可以吃吗?
我们要先明确一点事实,现在对儿童毒杀案中检出的“苯”到底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主动投案,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成立,即主动、自动、归案。
本案中,张某主动拨打12365举报自己偷摘蜂蜜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属于自动投案。但是,他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或自觉性,因为他不知道公安机关正在追查他;而且,他从自家窗户看到有人过来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显然也不是自动投案。他的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大多不具备充分的法学知识,他们有时会对司法机关的行动完全不知情,以至于出现所谓“自动投案”的假象。此时,如果司法机关不进行必要的提示,就会使这些案件因不具备主动投案的要件而无法得到从宽处理。有必要在程序上对这类案件作出合理的安排,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正意识到司法机关已经发现其犯罪行为,并且鼓励他们通过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我们应当允许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被告人的认知情况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对此类案件作出独立判断。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或自觉性,并不是依据他个人的看法或想法,而是要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司法机关已对其行动进行了追踪,且没有证据显示其行为系主动为之,则应认定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或自觉性。否则,无疑会将“自愿到案”等同于“主动投案”,使那些本来符合自首条件的罪犯失去应有的评价。这也是对自首制度的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