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孩子的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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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诉讼属于典型的身份关系诉讼,其特有属性使该类诉讼在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等方面存在与财产案件不同的特点,如亲子关系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作限缩性理解。对于能否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问题,有观点提出,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和分配原则的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严格审理。亦有观点认为,传统观念中“子随母姓”,儿子与父母血缘关系的确定性是不证自明的,只需一方当事人主张并提供必要证据即可。

笔者认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时应当秉承尊重事实、尊重伦理、尊重现实的立场,具体而言,第一,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婚育事实,男方已经作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承诺,并长时间以父子关系共同生活的,对于女方提出的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主张,应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确认双方亲子关系存在;第二,当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时,应当从严把握,适用举证责任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血缘关系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可以判令另一方接受亲子鉴定,当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致使亲子关系存否无法确认的,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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