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药能要孩子吗?
对于曾服用不孕不育治疗药物而欲妊娠者,应根据治疗时的临床诊断、用药史、疗程、用药间的间隔时间等多方面进行评价。如需再次用药或联用多种药物,应严格按照医嘱执行。
一般建议在拟妊娠前1~3个月开始停药观察,如有生育要求,建议在备孕期及妊娠全程进行备孕期及孕早期用药管理,保障母儿健康。如在不知情用药后发现妊娠,应当充分告知药物可能对妊娠产生的不良影响,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继续妊娠。
由于目前对于绝大部分药物所导致的生殖毒性仍缺乏相应的处理措施,因而在孕前或孕期发现药物暴露,首要处理原则为充分告知药物可能产生的危害,避免重复用药或再次用药。在孕早期发现药物暴露后,如患者仍选择继续妊娠,在孕早期产前诊断超声检查中,除应当按常规孕早期超声检查所推荐的检查内容进行外,还应对孕囊、胎儿各器官进行系统的超声检查,排除明显的致死性畸形,并在适龄且孕妇知情同意后行染色体核型等产前诊断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