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怎么送福利院?
应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看是否具有接收残疾儿童的福利院,以及是否能够接受智力残疾的儿童。 一般情况,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收容孤儿、弃婴的审批手续;而收养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也就是说,在福利院接收孩子的环节,需要民政部门先完成对该抚养对象的审批程序,确认其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范围后,再办理收养登记。
如果当地确有接收残疾儿童的福利院,且能接纳孩子的特殊情况,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收养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办理收养登记。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被收养的孩子属于残疾儿童,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比正常孩子要多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包括: (一)收养申请书(须写明子女情况);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子女残疾证明(由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2寸照片1张;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有关个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追加被收养人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从这个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当收养的残疾儿童成年后,即使解除收养关系,因为其作为被收养人并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所以仍然可能成为被执行的对象。这对于孩子以后的生活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家长在决定收养残疾孩子时要慎重考虑,并尽可能为被收养的孩子以后的生活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