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的小孩算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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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只要不到18岁都属于儿童范畴。 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对成人的界定各不相同,所以一般将18周岁以下的人统称为儿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沿用这一概念。[1] 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任何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都属于儿童。而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儿童的定义 根据《宪法》和《刑法》的规定,我国成年人的年龄起点是十八岁(含本数)。 凡是未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是儿童,无论其身高、体重多么接近成年人。当然也不能排除一些身高、体重特别大的未成年的“小大人”。这些“小大人”虽然身高、体重接近成年人甚至超过成年人,但在智力水平上与成年人类似,应当给予同等对待。

二、特殊儿童的概念 特殊儿童主要包括智障儿童、自闭症儿童等。目前对于这类群体的定义国内尚未统一,有观点认为,凡年满6个月以上的婴儿具有以下4种能力的不足3项者,为智障儿童;如具备的能力大于3个且小于5个,则为轻度智障儿童;如有5个以上的能力为重度智障儿童。 这些能力包括:言语沟通能力;对视觉、听觉、味觉、嗅觉及触觉的知觉能力;对时间的知觉能力;对地点的知觉能力;对物体的知觉能力;对人物及其情绪的知觉能力;自我认知能力;他人认知能力;数学能力;文字能力和生活处理能力。[2] 也有观点认为,特殊儿童系指有各种缺陷,导致智力功能低下或躯体功能不足的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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