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几个月?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1、拘役的期限是六个月以下;
2、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
3、增加一日刑期刑期点,基准刑增加一个月的刑罚量;
4、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10%-30%:
(一)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三)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四)明知是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同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又吸食毒品的;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对于同种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只采纳一种情形。
6、如果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被害人谅解的,应当分别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对危险驾驶入罪的量刑标准是拘役,并处罚金。但是,拘役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
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的意见》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以上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该规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危险驾驶犯罪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人民法院依法裁量的范围,即只有在“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无罪”判决。
安徽:安徽省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醉酒程度明显较小,或者车辆行驶速度、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较轻的,可不作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福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指出,行为人虽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低于90毫克/100毫升,而且驾驶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较小的,法院可不以犯罪论处,仅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陕西:陕西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可以根据以下情节酌情考虑: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无驾车上路行为的;驾驶车辆未被发现的;事发道路行驶车速较低的;并未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实际损害后果轻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