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发几个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劳字[2015]116号 一、合理确定高温津贴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今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温度低于33℃的措施的职工,应当增加高温津贴。高温下工作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是用人单位必须重视的问题。因此除高温津贴外,还应提供足够的符合规定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应尽可能改善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存放和维护管理,确保其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的,应当采取措施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的时长,并且不得安排露天作业人员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劳动者停止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并在工作量少于正常工作量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工资。
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用人单位违反防暑降温工作要求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性监督作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帮助解决职工劳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45号一、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 为每人每月140元,每年6月至9月按照相应月份实际人数发放,10月发放一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小时15元)。原防暑降温费标准每月120元自2015年起暂停执行。二、适用范围及发放对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及其职工参照本通知执行。在岗职工指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经企业认定为本人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适用于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时期(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劳动者。
三、发放原则和方法 防暑降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在岗职工发放。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在岗职工范围,并对本单位在岗职工名册进行核实,将名册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职工名册予以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发放原则和发放办法足额及时地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替代高温津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1〕51号关于发布全市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或者不能在高温天气期间停止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当月平均薪酬的3%标准向其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二、冬季采暖费补贴的发放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工防暑降温措施,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